【#重疾险条款落后医学标准多年# 】#罕见病理赔纠纷呈上升趋势# 日前,小浩妈妈、小李爸爸先后走进北京金融法院,分别向舒翔、厉莉两位法官表示感谢。作为身患罕见病孩子的家长,他俩有着同样的遭遇——为孩子投保重疾险,结果确诊之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历经一年多时间打官司,他们才拿到理赔款:小浩家获赔100万元、小李家获赔40万元。
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一致:保险公司能否以“诊断方式或治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面对这个问题,两位法官不约而同地采用相同做法——走出法庭,走进医院,走访一线专家“找答案”。而走访的结论出奇一致:医学早已向前走,而保险条款却还在原地踏步。
法官舒翔在案件审结后说:“当更先进、伤害更小的诊断方式成为临床主流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诊断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尤其是对孩子、老人等特殊群体,司法应当保护他们获得更科学、更人道的诊疗权利。”
法官厉莉也表达了相同的立场:“对于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不合理限制患者治疗选择权的理赔障碍,法律不予支持。这就是在引导保险产品条款设计回归保障本源、尊重医学规律,从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公平诚信与长期健康发展。”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多年不更新条款?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根源在于长期重疾险的条款更新机制缺位。目前,市场上大量重疾险产品依据的还是多年前制定的疾病定义规范,而医学诊断标准和技术手段迭代速度远超保险条款的修订周期。
在产品设计中,保险公司往往将“控制风险”作为首要考量,通过设定明确的、可量化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来降低赔付不确定性,但这种风控逻辑一旦固化为格式条款,便极易与快速发展的临床实践脱节。
有业内人士进一步解释,从商业逻辑看,保险公司缺乏主动修订存量合同条款的动力,条款越严格,理赔支出才越可控。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颖律师指出,这两起案件暴露了儿童重疾险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隐形坑”——保险公司通过限定诊断或治疗方式,将理赔责任转嫁给投保人。
张颖向记者分析了现实中最常见的三类问题:一是诊断方式绑定,如合同要求“必须做肌肉活检”,排除了更先进无创的基因检测;二是与治疗方式挂钩,比如“必须螯合剂治疗”,一旦患者因年龄或副作用选择更优方案即遭拒赔;三是疾病定义门槛过高,对疾病严重程度、并发症设置严苛条件。
面对质疑,保险公司常以“条款已加粗提示”为由抗辩。对此,张颖表示,对于“螯合剂治疗”这类专业术语,是否以常人能理解的方式说明了其必要性和后果,保险条款中往往存在疑问。
“此类条款在法律上应受严格审查。治疗方式的选择应由医院建议、患者决定,而不是由保险合同限定,否则可能给患者造成伤害,甚至阻碍医学发展。”张颖说,从此前处理的案件看,法院对这类不合理限定条款的否定态度日趋明确。
同时,张颖特别提醒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前,如果发现条款不是依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而是限定了唯一具体的检查或治疗手段,就应格外警惕。 (@北京日报 记者 吴娜)http://t.cn/AXSOYzH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