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压实企业各方责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外包作业管理,严禁违法外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组织并强化新时代矿山安全文化建设。矿山及其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可量化的考核标准,构建企业层面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采取岗位“明白卡”、现场手指口述等措施,进一步明晰各岗位人员具体责任,积极构建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等。实行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加强所属矿山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管理层级;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等。
在管控重大风险隐患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每年开展覆盖全矿各系统、各环节的风险辨识不少于1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常态化开展覆盖各作业场所、岗位、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整改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矿山企业应当健全普查制度与机构,配齐技术力量;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上报。
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矿山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在本矿担任2个及以上“五职”矿长职务,也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
在强化应急响应保障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提升事前响应能力,规范事中处置流程,强化责任追究与警示教育。
来源:中国煤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