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6-06-26 10:25 微博认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其明知“滴滴”原液对人体有危害性,在客户提出需求后,仍多次将“滴滴”原液掺入饮料中并提供给客人饮用,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经检测,“滴滴”原液中含有1,4-丁二醇成分。1,4-丁二醇是γ-羟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转化为γ-羟丁酸。而γ-羟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饮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及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1,4-丁二醇虽未列管,但1,4-丁二醇在人体内可代谢呈现管制精神药品的特性。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破除不法分子钻监管空白的侥幸心理,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充分体现“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司法立场。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涉毒风险。同时提醒公众,要深刻认识未列管不等于无害,谨防新型毒品替代品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