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上海高院一个遗嘱案件。其实案情很简单,但是这个案件能反应家事案件的法官一些普遍的心态。被继承人陆某为上海八旬独居老人,生前长期由居住在北京的外甥女王女士照料,王女士多年通过远程方式为老人采购物资、联系就医,逢年过节接老人赴北京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与精神慰藉义务。
陆某的亲生女儿朱女士,于上世纪 80 年代随母亲迁居香港,2000 年最后一次探望父亲后,因地址信笺丢失与父亲失联近二十年,期间未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2023 年初,陆某在病榻前订立自书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我的房地及一切财产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处理”,立遗嘱过程留有视频记录。
老人去世后,王女士料理后事,并通过司法调解程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2024 年 4 月,失联近二十年的朱女士得知父亲去世消息后,以原审调解遗漏法定继承人为由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依法撤销原审调解,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遗嘱中 “我的房地及一切财产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处理” 里的 “处理” 二字,应当如何定性?
女儿认为,“处理” 仅指委托王女士夫妇承担遗产保管、债权债务清理、后事办理等事务性职责,不构成财产赠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女士则认为,“处理” 是老人对财产的终局处分,实质是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自己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
法官的观点是,先看方言以及语境,陆某为上海本地人,沪语语境中 “处理” 本身带有随意处置、全权支配的含义;结合立遗嘱视频中老人 “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的口述表述,可印证其本意是赋予王女士夫妇完整的财产处分权。
还有就是事实上的人之常情,朱女士近二十年未与老人联系、未尽赡养义务,王女士长期承担老人的生活照料与精神陪伴,老人将身后财产交由王女士处置,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与日常生活逻辑。
最后从遗嘱目的解释,老人在病榻前订立自书遗嘱,核心目的是对身后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而非仅委托办理事务性工作。
综上,法院认为,遗嘱中的 “处理” 包含赠与、全权处分的含义。
不过,这始终是家事案件,法官还是组织了调解,因为法律冰冷,但是这里是活生生的人以及纪念。法官既肯定王女士多年扶养老人的付出与遗嘱的真实意愿,也体谅朱女士失联多年、未能尽孝的遗憾与亲情诉求。调解的结果是,案涉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向朱女士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双方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之外,王女士同意将老人安葬地点告知朱女士,并交还老人留存的父女通信信笺作为纪念;朱女士也对王女士多年照料父亲的付出表示感谢,双方关系得到缓和。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遗嘱表述务必明确规范。以及如果遗嘱表述有模糊,法官会结合被继承人的语言习惯、立遗嘱场景、家庭扶养情况、整体遗嘱目的综合判断,探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法官一定会考虑赡养情况。如果我们自己办家事案件,要跟当事人说清楚,家事案件法官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法官更希望调解的倾向,因为这要考虑亲情人伦,所以提前问好调解方案,不要给法官对抗的姿态。
最后就是,我每次在法条之下,模糊不清的案件,以及给当事人庭审辅导时,都会告诉他们,你要了解法官的心态,他不是只是坐那的机关象征,他也就是一个正常人,你代入一个正常人视角思考,他会考虑怎么样的事实,他会怎么想,如何说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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