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致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即时配送已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服务,“骑手撞人谁来赔”也随之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配送合作商是骑手的用人单位,据此判定配送合作商是赔偿责任主体。有的法院认为,平台企业对骑手配送过程存在监督,据此判令平台企业与配送合作商承担连带责任。还有的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径直认定平台企业是骑手的用人单位,据此判定平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裁判分歧不仅有损法律适用的统一,也给各方主体的行为预期带来不确定性。骑手致害第三人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横跨侵权法、劳动法、保险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保险责任以及当事人的商业合同安排。为此,笔者以民法典为依据,结合即时配送行业实践,为认定骑手致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主体提供一些思路与方法,以期促推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宋建宝)http://t.cn/AXSK9tg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