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处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贩卖毒品案】#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为牟利,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咳嗽水(以下简称“磷酸咳嗽水”)系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多次贩卖。其中陈某甲累计卖给陈某丙400瓶,共牟利1.2万元。陈某丙累计卖给陈某乙360瓶,共牟利1.98万元。陈某乙向多名吸毒人员累计卖出280瓶,共牟利约2.9万元。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乙、陈某丙的家中分别查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磷酸咳嗽水”一批。
【裁判结果】
本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旦用于非医疗目的,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打击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违规买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