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梁某、蒋某贩卖毒品案】#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梁某伙同他人共谋贩卖新型毒品异丙帕酯。2024年9月,梁某将一批异丙帕酯卖给蒋某,蒋某再转卖给下家,共计贩卖异丙帕酯5976.19克。此外,梁某还通过将毒品放置在特定地点,买家到该地点自取的方式贩卖异丙帕酯共4000克。梁某、蒋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梁某的出租屋内缴获异丙帕酯9590.3克(含量95.0%至98.3%不等)。
【裁判结果】
本案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贩卖毒品异丙帕酯,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是毒品再犯,蒋某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梁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梁某、蒋某贩卖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性严重,属大宗源头性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该案判决不仅彰显了国家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更向社会清晰传递出信号: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链条如何隐蔽,只要触碰毒品犯罪的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