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25 15:51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最近有一个涉及到股东资格消极确认和涤除股东身份的案件,我和助理说:工商登记文件上非当事人本人签字不等于“冒名”,“签字不真实”不必然成立“冒名股东”,“签字不真实”不代表当事人对于成为该公司股东不知情,“签字不真实”也可能成立“借名股东”。

正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4197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2-262-001】指出: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应综合考量被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被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

一言以蔽之,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冒名股东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及设立公司的事实根本不知情,而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中股东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并不是区分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的唯一标准。

我问助理:我们打个赌,我们就赌这个案件是输、还是赢,赌注是助理的一个月工资,助理说:“蒜鸟蒜鸟,我不容易”。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