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
26-06-25 15:49 微博认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镇”案说法 | 因情生怨乱泄私愤?行政拘留没商量!

“相爱相惜,好聚好散” 本是情感相处的基本准则,可有人却因感情纠纷心生怨怼,甚至以泄露隐私、电话骚扰等方式恶意报复对方及其家人。本以为只是发泄情绪,殊不知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玉的感情因矛盾走到尽头。分分合合本是人生常态,可小明心中的怨气却与日俱增。他非但没有理性处理分歧,反而将怒火迁怒于小玉的父母:多次通过彩信向两位老人发送小玉的私密照片、视频及二人私密聊天记录,还反复拨打骚扰电话,严重扰乱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小玉家人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查证,认定小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小明对处罚结果不服,以 “发送信息是对方要求的”“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等为由,将某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中,公安机关提交了小明的陈述、被害人陈述、通话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小明违法事实清楚,案涉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因情感纠纷,故意向小玉父母发送私密内容、多次拨打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 “情节较重” 情形。某公安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小明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均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并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日常相处中,因情感、琐事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但再大的怨气、再深的矛盾,都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权益的理由,解决问题必须在法律框架与道德准则之内进行。

本案中,小明以泄露隐私、电话骚扰的方式滋扰对方家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惩戒。

法官借此提醒:情感纠纷不是违法的借口,情绪冲突更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婚恋矛盾应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化解,一旦采取过激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诉讼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无事实依据的抗辩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