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集刊2025年第2卷(数字法学研究文集)
卢霁:《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经纬定向:阶段行为与侵犯法益》选读
数据爬取包括目标选取、系统进入、数据获取和存储以及后续数据利用等前后衔接的四个行为。其中,目标选取属于预备行为,尚不足以单独评价;后续数据利用虽然假借数据之名,实则是对于数据所承载的信息进行利用,因而不宜纳入数据犯罪领域进行评价。严格来说,系统进入行为侵犯数据处理系统安全法益,并不属于数据犯罪,此时应当界分进入系统类型以及造成影响程度进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数据获取和存储行为属于数据犯罪并无疑义,但是数据犯罪保护法益本身存在争议,爬梳现有数据法益观点,数据本身安全法益和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更能体现数据犯罪独立特性,但是数据状态安全法益过于侧重对于数据处理过程的保护进而模糊了其与数据处理系统安全法益的界限,难以作为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因而数据获取和存储行为实则侵犯数据本身安全法益中的保密性要求,但是数据代码的保密性并非与生俱来,仍然需要其他要件作为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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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