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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完全准确。引用法条和内容以实际法条规定和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相关规定,有两条明确规范,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得到适用:
第一,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全面、综合审核全部证据,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形成完整判断,不能单独截取单份材料定案。一审我提交了混同用工生效判决、工作群人数截图、多名同事证人证言、同类案件文书等一整套相互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但审理过程中并未综合考量整套证据,仅采信原告单方、前后五种口径不一致的社保记录,违背证据综合审查的法定要求。
第二,原告企业邮箱发送原始日志、人事后台数据全部由其单方管控,我在一审电子诉讼平台线上提交调取申请,希望法院调取这份关键书证,最终申请被一审驳回。如今我登录官方线上诉讼渠道,已经查不到当初提交申请、法院处理反馈的任何系统留存记录。
按照《民诉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九十五条,客观无法获取、由对方独占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协助调取;对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日志,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推定后果。同时名誉侵权案件中,证明言论不实的举证义务本来在起诉方原告,不该反过来要求我举证证明所有人员都收到了解除邮件。一审既驳回我的合法取证申请、未出具书面驳回文书,线上归档记录也全部无法溯源,全程没有适用证据妨碍相关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完全倒置。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