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评|#纸尿裤无标准就没责任这种理解错了#!】近日,多个婴幼儿纸尿裤品牌“被检出甲酰胺”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婴儿纸尿裤相关标准未将甲酰胺纳入强制检测范围,全球范围内也没有相关限量标准,一些人便认为,企业即使被检出甲酰胺也无需担责。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是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重大误解,必须予以纠正。
甲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血液,长期低剂量接触有致畸风险,对孕妇和婴幼儿的伤害尤其明显,可能造成生殖系统损伤和慢性肝肾损伤。我国已将其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但在婴儿纸尿裤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用纸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43631-2023)》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GB/T 28004.1-2021)》中,均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
事实上,在化学物质的安全监管中,“添加”与“残留”并非截然对立,如何处理“检出”情形更非法律的真空地带。“残留”不该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尤其对于给婴幼儿使用的、存在严重健康风险的产品而言。
道理很简单:首先,从立法目的和监管逻辑出发,“不得添加”的实质是杜绝产品中含有该物质。若仅禁止主动添加而允许残留,则禁令将因企业可以轻易声称“非故意”而失去实效。法律评价的应是“产品中是否含有”,而非“企业是否主观故意”。
其次,法律实践中,对禁用物质的监管正从源头管理延伸至全链条风险评估。即便企业主张检出违禁物质为工艺残留,也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尽最大努力避免。“工艺残留”应该仅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而不能构成免除法律责任的当然事由。
综上所述,“婴儿纸尿裤检出甲酰胺无需担责”的观点,在事实层面遗漏了法律依据,在理解层面误读了监管要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纸尿裤中不得含有甲酰胺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得含有”即意味着含量必须为零,不能以“缺乏具体限量标准”来狡辩。http://t.cn/AXSo7Oi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