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209】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7月17日;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将该抵押物过户;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周某有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随后,王某和周某共同办理了A栋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抵押借款协议》中约定: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周某、吴某和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均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签名或盖章。2016年7月25日,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一份,声明:如王某不能按时间给周某还款及支付利息,该幼儿园自愿双倍偿还周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17年7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在协商过程中,王某同意按照约定利息和服务费结算借款本金及全部费用,而周某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A栋房产的抵押权,直接要求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承担保证责任。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回函称:自己没有偿债能力,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问: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回函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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