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了一个下周就要在广东开庭的案子,引发了很多一些讨论,一些朋友留言说:“法律规定发包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当然无效。”
我觉的没有那么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现在是B公司取得了规划许可证,B公司说是将土地租赁给A公司,所以去办规划许可证,但备案证上写着建设主体是A公司,就是说,当发包人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并不一致时,法律如何评价?第三人的规划许可证能否视为发包人已经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而且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备案证上建设主体是A公司,但为什么规划许可证办给B?
目前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还没有发现对此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裁判规则。
也欢迎建设工程领域的同行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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