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的“监督权”
网友提到记者的“第四权”。那么今天我就来说说。
每当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或者儿童健康等公共议题时,媒体监督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重大公共事件,最初都是由记者调查报道而进入公众视野的。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离不开媒体监督。在过去多宗国内外的事件中,记者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为此,我不止一次对他们表示赞赏。
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常常被忽视:
媒体是否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下结论?
答案是否定的。
现代新闻监督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记者可以提出质疑,可以发起调查,可以要求监管部门介入,也可以要求企业公开数据。
例如:
某种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某种药品是否存在不良反应?
某家企业是否违反规定?
这些都属于合理的公共监督。
因为此时媒体是在提出问题,而不是宣布结论。
然而,一旦媒体直接告诉公众:
某产品已经有害;
某企业已经违法;
某个人已经有罪;
那么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这已经不是调查,而是在作出事实判断。
而事实判断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基础之上。
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
谁提出指控,谁承担举证责任。
原因很简单。
证明一件事情发生了,往往比较容易。
证明一件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却几乎不可能。
例如有人公开指控:
“某人偷了钱。”
那么应当由指控者提供:
视频证据;
证人证言;
物证记录;
而不是要求被指控者证明自己没有偷钱。
这次纸尿裤事件进入罗生门也是如此。
厂家提供了检测报告,但是因为那篇文章的原因,很多人还是怀疑。认为厂家可能拿出特别处理过的纸尿裤。可能市面上的和新生产的不同。这些怀疑是可以无止尽的。
现在甚至于有人怀疑联合调查小组的公正性。
这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就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指控任何人,再要求对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个和那个特殊年代的“大字报”有什么区别?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很多人提到欧美国家时,往往强调新闻自由,记者有“第四权”。
但事实上,欧美国家同样要求媒体对自己的报道负责。
以美国为例。
美国高度保护新闻自由,但同时也存在诽谤法(Defamation Law)。
如果媒体明知证据不足,却将猜测包装成事实,导致个人或企业名誉受损,仍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自由保护的是调查和监督的权利。
并不保护捏造事实的权利。
同样,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媒体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怀疑写成事实,也可能面临赔偿和公开道歉。
因此,真正成熟的媒体环境从来不是:
“想写什么就写什么。”
而是:
“有多大影响力,就承担多大责任。”
医学、食品安全、儿童健康等领域有一个特点:
公众天然高度敏感。一个未经证实的结论,往往会迅速引发恐慌。
例如:
某食品被指有毒;
某药品被指致癌;
某产品被指伤害儿童;
即使后来证明最初结论并不成立,造成的社会影响往往已经难以完全消除。
消费者可能停止购买。
企业可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甚至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到冲击。
因此,在这些领域,证据的重要性比其他领域更高。
科学从来不反对质疑。
事实上,科学的发展正是建立在不断质疑的基础之上。
但科学反对的是:
没有证据的结论。
如果发现问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公布检测方法;
公布实验设计;
公布原始数据;
接受同行审查;
接受监管部门复核;
让公众看到完整证据链。
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可信度。
否则,无论结论最终是对是错,都容易让公众陷入情绪化判断,而不是基于事实进行思考。
我始终认为:
“监督需要勇气,结论需要证据”
媒体监督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监督,很多问题可能永远不会被发现。但监督与定罪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提出问题是一种权利。作出结论则是一种责任。
在任何法治社会中,都不应当形成“先下结论,再要求别人自证清白”的逻辑。
因为今天这种逻辑可以用在企业身上,明天同样可以用在任何一个普通人身上。
真正值得维护的,不仅是新闻自由本身,更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和责任基础上的新闻自由。
只有这样,媒体监督才能赢得公众长期的信任,也才能真正推动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