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26-06-24 21:21 微博认证: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高校教师自曝托关系帮学生考研# “考研不是闷头看书就能考上”——当这句话从一位大学班主任口中说出,成为他在班会上炫耀的资本时,教育的公平底线正被公然践踏。

云南文山州某高校教师周某在班会上自曝,通过找导师、托关系,将初试排名第四的学生“运作”录取,成功挤掉前两名。这番言论被在场学生录音举报,引发轩然大波。然而,校方最终仅认定周某“言论不当”,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两年内不得评优晋升的处理。校方同时表示,未发现其违规干预招生的“实证”。

“无实证”,是这件事最值得我们冷静审视的法律切口。

第一,若“关系运作”伴随利益输送,可能涉嫌行受贿犯罪。 研究生招生录取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事高校教师属于《监察法》和《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周某在帮助学生联系导师、打通环节的过程中,存在请托、送礼甚至金钱交易,一旦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行贿方与受贿方均难逃刑事责任。

第二,若复试评分存在人为篡改,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 研究生复试中的面试环节具有一定主观裁量空间,这正是制度设计的敏感区。如果招生单位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故意压低前两名考生分数、拔高特定考生成绩,即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可能触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严重违反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招生纪律,相关录取结果依法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三,为什么校方难以找到“实证”? 这正是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口头请托、人情勾兑常常不留书面痕迹,当事人之间极易形成攻守同盟。正因如此,才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强势介入,打破“校际壁垒”,从招生院校的评分原始记录、评分人交叉询问、通讯记录等多维度切入,而非仅由涉事教师所在学校自查自纠。

第四,举报人的权益保护绝非小事。 学生小骁实名举报后,被学校人员公开从教室叫出,事后周某在班上公然威慑“我心里清楚是谁”。这种行为已经滑向了《民法典》所禁止的侮辱、恐吓边缘,甚至可能构成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保护吹哨人,就是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件事远没有结束。公众期待的,不是一所学校对“言论不当”的轻轻放下,而是教育公平的刚性回归。当一句嚣张的炫耀无法被轻易证伪时,恰恰说明招生流程中的人为操作空间真实存在。法律和制度该做的,就是把这个空间压缩为零。

考研,是无数寒门学子改变命运最窄的桥。守护这座桥的通畅与公正,就是在守护这个社会最基本的向上流动通道。我们需要一个答案,不仅是为了那两名被“挤掉”的考生,更是为了千千万万仍在埋头苦读、相信努力可以改变命运的人。#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http://t.cn/AXS6kN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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