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6-24 20:27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父亲因孩子改姓拒绝补齐抚养费#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无论什么理由,抚养费是对孩子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改名字并非孩子自己的意愿,母亲给孩子改名字也是不对的。
法律条文看似简单,实则还需澄清几个问题。

1、《民法典》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博主之所以把整个条文都列上,是因为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和整体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用的是“应当”,这就是说,我国的自然人,不论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应当随父姓或母姓。这是以法律对姓名的一种限制,为的是提供人类永续发展的秩序。所以,成年人不能随意改姓,比如创造一个姓。

(1) 在父姓和母姓二选一之外,自然人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这里说的是可以随奶奶或姥姥的姓。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法定扶养人,不光指的是父母,还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民法典》第1045条、第1074条、第1075条规定近亲属。以外的人,指的是其他亲属、朋友或邻居等。当然,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辈分差,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表哥扶养表弟,就可以随表哥的姓。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法律规定应当随父姓或母姓,那么这个正当理由就比较难以证明了,除非姓比较特殊,歧义严重,叫起来不雅等。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条第一句话意思比较清楚。不过,多说一句,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是否在法律上具有超过其他权益绝对优先保护的原则?如果未成年故意侵害父母的权益的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否免除?

博主认为,法律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剥夺其继承份额。同理,如果未成年人故意杀害父母的,应当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除此以外,是否还存在免除父母抚养义务的情形,博主不敢妄下断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条第二句规定改为继父或继母姓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那么,改为其他人的姓氏就无需恢复了,除非违反《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还有,责令恢复不是一个请求权的表述方式,应当修改为“另一方或子女有权请求恢复原姓氏”。

其实,“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规定的不好。一是继父或继母如果尽到抚养义务,是有继承权的,这种情形即便引起纠纷,也应当支持可以给子女改名换姓。二是如果新的姓氏不是继父或继母的姓氏,也并非完全妥当。比如,将子女的姓氏改成女朋友或男朋友的姓氏,这种情形才更应该恢复。因为,这种情况违反公序良序,并且对子女的继承权等都没有意义。

在不修改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15条,暂时避免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59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