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方利用其作为场地出租方的强势地位,无视公平交易原则,对公益举报人实施“差别涨价”。这种滥用定价权的行为,严重违背《价格法》关于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自由定价权”绝非打击报复的合法外衣,事发后,我先后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维权,但相关单位履职缺位,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公益举报人尚且如此,请问相关部门究竟在追求什么?是在为谁服务?如果没有媒体介入真的会被淹没吗?
三年间,12345上百次交办工单层层流转,最终却总是落入同一批人手中。这种“让犯错者纠错、让不作为者自证”的闭环逻辑,无异于要求被告自证其罪,注定是一场无法完成的死循环。这不仅是机制的失灵,更是彻头彻尾的形式主义,是对群众信任的无情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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