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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4 【韩网】更新Danielle相关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HYBE/ADOR针对Danielle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不公平交易行为正式展开调查!

下文:http://t.cn/AXSinKfm

我所领导的法务法人Jungpark已接受Danielle的委托,针对在“K-pop艺人专属演艺企划需求市场”中处于需求垄断地位的HYBE和ADOR提起控告。尽管Danielle与其他NewJeans成员并无本质区别,但HYBE和ADOR仅针对Danielle解除合约并索要巨额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此举意在:(i) 将Danielle逐出K-pop市场;(ii) 向其他NewJeans成员及其他K-pop艺人展示,若敢于对抗公司,将付出惨重代价。此行为不仅滥用交易地位对Danielle施加不利,还向其他成员及艺人传递了威慑与警告,严重扭曲了K-pop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长期的市场效率与创新。

经过长时间的审查,公平交易委员会已正式对HYBE和ADOR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公平交易行为展开调查。

1. HYBE在以全球K-POP偶像歌手为中心的综合演艺企划市场中属于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且在与旗下艺人Danielle的关系中处于交易上的优越地位。

2. Danielle属于从事大众文化艺术行业的经营者
(首尔高等法院2004年4月1日判决,案号2002누13613)。

※ 该判决案例认定,当SM公司因旗下艺人违反过于苛刻的合同而索赔时,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其视为滥用交易地位的行为并实施制裁是合法的。因此,这不仅承认了偶像歌手作为经营者的身份,也确立了经纪公司行使合同权利时若违反公平交易法亦可受惩处的先例。

3. 本案竞争法的核心不在于ADOR行使民事权利本身,而在于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仅针对Danielle一人进行差别对待。要求Danielle承担解除合约及高达1000亿韩元的违约金债务,实质上带来了将其永久逐出K-POP市场的效果。

※ (即便承认ADOR在违约金诉讼中的主张)Danielle所作的专属合约违约行为与其他4名NewJeans成员本质相同。Danielle的母亲也并非NewJeans成员父母中的主导者,也未比其他成员的父母对HYBE的名誉或信用造成更多损害。NewJeans成员虽然并未完全接受一审关于专属合约有效的判决结果,但出于信任ADOR在法庭上所称的“公司与NewJeans之间的信任关系未破裂,若NewJeans回归将全力支持完整体组合”的承诺,才放弃了上诉。针对Danielle的解约及违约金诉讼,与ADOR在法庭上的陈述相悖,属于典型的自我矛盾及背信弃义,违反了禁反言(Estoppel)原则。

※ 仅从NewJeans成员组成的NJZ2025组合的业务执行合伙人并非Danielle,以及在国会审计中出面作证的成员非Danielle这一点来看,Danielle相比其他成员并没有更严重的过错,这是显而易见的。

※ ADOR即便获得针对Danielle的330亿韩元胜诉判决,ADOR也清楚Danielle并无偿还能力。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花费数亿韩元的律师费进行一场毫无经济利益的诉讼,背后隐藏着真正的意图和随之而来的利益。这是通过“保住NewJeans但永久逐出Danielle”的策略,让其他NewJeans成员再也不敢对抗HYBE,同时向其他艺人展示对抗HYBE将面临何种惩罚,以此起到杀鸡儆猴的威慑与警告作用。这是判断符合HYBE长期利益的战略选择。

※ 惩罚性违约金与预定赔偿额不同,原则上法院无权予以减免,仅在违约金金额过高、达到反社会性质的情况下,才可能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考虑到直接提出1000亿韩元规模的违约金请求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HYBE计划仅就其中的300亿韩元明确提出部分诉求,以获取法院的有效判决,从而阻止Danielle回归市场;若其他企划公司试图承接债务并招募Danielle,则后续追加剩余部分的违约金请求。虽然关于明确部分请求的判决对后续诉讼不具有既判力,但因其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后续诉讼法院很难轻易推翻前诉法院判决而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这是一种极高明的法律计算。

※ 基于专属合约的惩罚性违约金规定为「销售额x剩余合约期限」。因违反合约给ADOR造成的实际损失并非销售额,而是结算后的利润。从NewJeans的结算明细来看,销售额约为ADOR实际损失的4至5倍。由于ADOR在惩罚性违约金之外,还可以寻求相当于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结算合约条款极不公平,使ADOR能够向偶像歌手索赔实际损失额的5至6倍。ADOR的专属合约属于格式条款,而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是不当加重客户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违反了《条款规制法》第8条及第6条。不能仅因使用了文化体育观光部公告的标准条款,就认定其在违反《条款规制法》一事上免责。

※ 首尔高等法院2004年4月1日做出的2002누13613号判决明确指出,即使演艺企划公司行使合约约定的权利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等,若该赔偿金额较实际造成的损失过高,则违反了《公平交易法》。

4. 全球K-POP偶像综合演艺企划市场是一个连接了偶像歌手与粉丝群体、各类内容制作合作伙伴以及客户(唱片发行商、广告商等)的典型平台市场,具备“多边网络效应”(Multi-sided Network Effect)和“集群市场”(Cluster market)的特征。直接网络效应(Direct Network Effect)和交叉网络效应(Cross Network Effect)在此产生,并导致了资源向大型企划公司倾斜的现象(Tipping Effect),进而对中小企划公司或新入局者形成市场封锁效应(Foreclosure Effect),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不断提高。大型企划公司平台化后,从源头上封锁了艺人的选择权。

5. ADOR和HYBE的行为通过将Danielle这位有天赋的K-POP明星永久逐出市场,产生了以下后果:
①将所属偶像的竞争经营者排除在市场之外;
②因K-POP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应多样性及供应量减少,导致了限制竞争的效果和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③特别是对于渴望看到完整体NewJeans的“Bunnies”们来说,向其提供残缺版NewJeans这一K-POP产品,造成了极大的消费者福利受损。
④ADOR和HYBE对Danielle毫无合理理由的歧视性报复行为,向K-POP偶像市场中的所有偶像传递了威慑和警告的信号,这进而对试图从大型企划公司引进现有偶像的中小企划公司或新入局者产生了封锁效应;通过对本应自由且充满创意的K-POP生态系统进行阴郁的压制与控制,甚至带来了阻碍K-POP创新的长期限制竞争效果。最终导致K-POP产业竞争力下降。这种限制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下降的效果,由于其作为具有多边网络效应的集群市场平台的特殊性,表现得愈发明显。

*来自机翻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