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直接抚养一方要求调减抚养费的请求,法官一般会严格审查,主要参考以下3个方面(以下观点为王丹法官最新著作《婚姻家庭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版权归作者所有,我只分享给大家学习总结):
1、承担抚养费一方应当提供收入显著减少的有关证明,例如失业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实质性证据,且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及持续一定时间,才能被认定为经济情况的实质性恶化。
尤其是对于以失业为由主张的调减,要考察其是否为暂时性失业,是否在失业后积极再就业(即不能故意彻底躺平摆烂,拒绝就业[无聊])等方式合理改善经济状况。
2、负担抚养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负债的显著增加。
负担一方负责举证,需要提供例如医疗费用清单、保险理赔记录、资产损失评估等凭证。
3、另外,还要审查负担抚养费一方是否存在恶意导致经济水平下降的行为。除了上文“躺平摆烂拒绝工作”之外,最主要指的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干脆隐匿、毁损、转移财产等行为。
最后总结,即使调减获得法院支持,调减后的抚养费也不得低于子女日常生活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使子女的合法生存、发展权益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减损。总之,一切都要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谨记!#律师[超话]##谢律师聊婚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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