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5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这些“红线”碰不得!
沂源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经营案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未经许可制售豆浆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到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在网络平台销售自制的豆浆,但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括自制饮品,且店内未设置自制饮品专用操作间或者操作区,工具设备简陋,极易造成交叉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使用的外卖餐盒及餐具包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3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21日,根据某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经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某鲜肉店从某县购进未经检疫的猪肉后销售。当事人购进生猪18次,购进货款共计44000余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用品超市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用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店铺商品销售架上摆放的益生元低聚果糖和牛脾肽氨酸植物饮品两种保健类食品下方小知识宣传卡片和爆炸贴中,使用宣称“腹痛、呕吐、发烧、积食、便干、脾胃弱”等功效用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相关食品宣传的性能、功能、产地、成分等信息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真实,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厨房有待化冻后准备制作食品的1盘“孜然羊肉软饼”(剩余2个)、1盘“孜然三鲜饼”(剩余4个)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2026年4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原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20日,根据投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汉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销售的芝士牛肉堡使用的汉堡胚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沂源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