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島程
26-06-24 11:27

從部分案件卷宗文件,
可以看到部分的當時收購協議內容。
當時對於她有利的部分是很多的。
例如出現糾紛:
她作為賣方、
一名外籍人士可以選擇在北京做仲裁,

而買方一旦出現問題,
是強制歸還她股權、並需要補償她額外損失。

這已經降低了她作為賣方的風險,
全都寫的很清楚。

結果最後仲裁也不支持她,
最高法院也駁回了她撤銷仲裁的申請。
可見她自己對外國資本做的那些事,
證據能有多充分。

請別說外國資本欺負她這個外籍人士好嗎?
外國資本各國追討債務11年,
也還沒追回來多少錢呢。
好正能量呀~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