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中院公众号讲了关于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这类案件办了好几个了,文章总结也写了很多,不过这篇文章最有意义的地方是提到案件受理费问题。#以案说法#
我们之前就知道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的案件受理费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是仅请求撤销行为,也就是如果债权人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出售等),不提出要求受益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具体给付请求。
此时,案件无明确的争议财产金额,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反之,如果债权人请求撤销在诉请撤销的同时,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并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请求债务人履行相应债务以清偿债权。
此时,诉讼请求具有明确的财产给付内容。案件受理费应以债权人主张撤销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价值,或请求返还或给付的财产金额为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的比例标准分段累计交纳。
可是具体如何计算呢?这个文章里给出明确意见,“我梳理过近几年上海各级法院的一些判例,也发现了这个问题。还有的法院收取50元诉讼费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一。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25年12月10日在法答网上进行了明确回复: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虽为形成之诉,但具有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案件,应以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指向的财产金额或份额为基数,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理费。我个人也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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