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区检察
26-06-24 09:28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官方微博

#林检普法# 今天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