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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政务处分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本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通常认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
六类政务处分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南阳好网民# http://t.cn/AXSc1A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