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超话]#刑案被告人自愿作出赔偿的,数额可以不受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限制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二、准确把握积极赔偿与依法量刑的关系
对被告人的量刑,主要是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断。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之一加以考虑。实践中,应掌握以下两点:
第一,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后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赔偿被害方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自愿作出赔偿的,数额可以不受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限制,并可以结合认罪悔罪表现酌情考虑,但不能不加区分一律从轻,损害司法公正。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那些公然对抗社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不能简单地以赔偿与否、具体被害人是否谅解等从宽处罚,否则就会给社会造成“花钱买刑”的误解。对后一类案件,既要坚持刑事部分依法从严惩处,又要坚持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第二,单独的赔偿并不是酌定量刑情节,赔偿必须是出于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个案处理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进一步把握好调解范围、调解力度、量刑尺度,确保司法公正。调解的重点是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案件以及其他存在从宽条件的案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对于虽因民间矛盾引发但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又蕴含敏感因素、调解会引发社会质疑的案件,不宜主动去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谅解的案件,量刑时要从案件性质、作案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反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否确实经济困难急需赔偿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动机卑劣,仅凭大额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能否从宽、从宽幅度要严格控制。……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P42-43,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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