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律师
26-06-24 00:12 微博认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河南平顶山一家只有 16 间房、房价几十块钱的 “橘子宾馆”,被全国连锁的 “桔子酒店” 给起诉了。

桔子酒店说 “橘子” 和 “桔子” 读音一样,容易让客人搞混,要求宾馆老板冯女士改名字,还要赔偿 10 万元。

冯女士觉得很冤,说自己 2017 年就合法注册了,是因为儿子爱吃橘子才起的名字,店里也没用对方的 Logo 和装修风格,觉得对方这是 “碰瓷”。

先说法律怎么看?

在商标法里,“桔子” 和 “橘子” 虽然字不一样,但读音和意思完全一样,而且都是开旅馆的,很容易让老百姓误以为这是一家。

所以,从严格的法律条文来看,桔子酒店告她侵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侵权。

但老板可能说我也是工商合法登记的,怎么就侵权呢?

我这里尝试解答一下:

工商登记和商标注册是两套完全独立、互不兜底的系统,营业执照批了,不代表你能用这个名字做生意不侵权。

办营业执照归本地市场监管局管,它只查一件事,你所在这片区域、同一个行业,有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店名。

系统只筛本地,不会对接全国商标数据库,同音、形近、近似的全国大牌商标一概不查。只要本地没人重名,就能给你发证,它不负责排查知识产权风险。

工商登记的保护范围比较小,只在你登记的这一个城市有效,出了市别人同名开店,工商管不着。

而商标是全国通用的知识产权,只要桔子酒店提前在商标局把住宿行业注册成功,那在全中国范围内,同行都不能随便用近似文字做招牌宣传。

商标局审查时会把读音、字形、含义近似的全部拦住,保护力度覆盖全国,优先级高于地方工商字号。

概括的说,工商只管 “你这条街有没有重名店”,商标管 “全国同行能不能用这个词做品牌”,两边数据库不联网,审核标准不一样,工商通过不等于商标合规。

很多人会抓住一个关键点,橘子宾馆 2017 年工商登记在先,是不是就能免责?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字号登记在先 ≠ 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

《商标法》59 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免责,需要同时满足硬性条件:

第一,使用时间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日;

第二,长期经营后在当地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

第三,仅在原有经营范围使用、不扩张门店。

本案店主 2017 年开店时间虽早,但店铺仅 16 间平价客房,经营规模极小,没有跨区域知名度,达不到 “有一定影响” 的法定标准,无法完整适用在先使用豁免规则。

工商登记在先只能作为减轻赔偿的从轻情节,没办法直接抵消侵权定性,法院依旧会判令停止突出使用 “橘子” 标识、变更字号,仅能酌情压低赔偿金额。

这样分析下来,法院认定橘子宾馆构成侵权的几率很大。

再说桔子酒店索赔 10 万合理吗?

因为 1)老板没有故意蹭热度,开店早,装修及招牌等全不模仿桔子酒店,普通路人一眼就能分清平价小旅馆和连锁大酒店,基本不会产生误认;

2)店体量极小,十几间平价房,一年营收都没多少,十万赔偿对小店压力巨大;

3)知识产权立法本意是防止山寨蹭流量,不是大企业随便拿商标起诉小摊贩要钱。正常合理做法应该先发通知让小店改名,没必要直接起诉要高额赔偿。

我理解就算法院认定侵权,赔偿金也会大幅下调。

这个案子和 “渝见小面” 案有区别。

橘子 VS 桔子两个词,读音完全一样、指代同一种水果,字义 100% 等同。

“橘” 和 “桔” 本来就是民间通用异体写法,老百姓看到两个词脑海里是同一个东西。

法律上天然更容易认定近似,原告商标主张的逻辑很硬。

而渝见 VS 遇见,两个渝 / 遇,读音接近,但两个字含义完全无关:一个是地区简称,一个是动词。

所以橘子案败诉的可能性更大。

听听您的看法。#橘子宾馆老板质问桔子酒店##商标侵权##律师说法#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