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亲子关系和亲权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和义务可以依法送养子女或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但自然血缘关系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抚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两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特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也有区别,即二者产生、终止的原因不同。
二、亲权
(一)亲权概念和特征
1.亲权的概念: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
2.亲权的法律特征
①亲权是父母基本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②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督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③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
④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⑤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二)亲权内容
1.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①保护和教育权
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亲权人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使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亲权人可采取说服教育、斥责等必要手段惩戒子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决定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第一,身份行为代理权,但须以法律上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2.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①财产管理权
父母未尽义务而致使子女财产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此而危及子女财产时,其管理权也可被宣告停止。
②财产使用收益权
父母有合理地支配利用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和获取孳息的权利。
③财产处分权。
④财产法伤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⑤在女子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
(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1.亲权的行使
①父母共同亲权原则 这是现代亲权基本原则,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
父母的意思不一致原则上不够成法律上的问题,但对于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的重要事项,应由法院协调,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酌定。
共同代理问题:通常情形下,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事物上单独代理子女,因而共同代理制度容许相互授权行为。授权行为依照一般原则,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未授权者,得以事后补救。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物权代理,所为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
②一方单独亲权 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
2.亲权的限制
未成年子女同父母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父母应为子女的身心健康发育及受教育等利益行使其权利义务,基于此观点,亲权行使之限制范围包括:人身照护及财产照护。
(五)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1.亲权的停止
①当然停止,即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第一,收养。第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第四,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第五,被宣告失踪。
②判决宣告停止
通常原因:①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②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③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行为;④父母危害子女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权的管理。如果父母均有上述情况,应对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一旦情况改变,亲权便可恢复。
2.亲权的消灭
第一,父母或子女死亡。
第二,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
第三,收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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