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下午的一个案件咨询。公司如果用员工身份注册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小红书以及短视频账号外,那么该账号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账号使用权应当归属于公司还是员工个人。#以案说法#
这类案件早年还是有些争议的,现在基本都很统一了。这类自媒体账号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方,注册主体仅享有使用权。所以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争的都是这个账号的使用权。
在早期此类纠纷数量少、裁判标准未完全统一,在缺乏运营投入、收益归属等实质证据时,注册认证信息会成为权属推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在不是这样,法院要看的东西比较多:
1.注册身份的来源(这个就是上面说的)
2.注册背景,是基于职务行为,也就是公司要求的,还是员工自发的;
3.运营目的:注册这个自媒体账号是什么呢,是给公司运营服务,推广之类的,还是员工自己社交或宣发自己的目的?
4.投入:账号运营是由谁来投入人力、物力?账号粉丝增长与商业价值来源于什么呢,是员工自己的劳动,还是公司的持续运营投入(如果员工是依据公司的指示,也是属于这个范畴);
5.谁在管理以及收益如何处理:首先,账号密码由公司还是员工控制,保证金缴纳、收支结算最终给到那个账户;员工这里除了领取基本工资,有没有按照自媒体的收益进行分成?
6.与员工的人身依附性是否强,除了注册手机号外,还有没有其他员工信息让粉丝认为这账号依赖于员工的个人ip?账号的核心商业价值是否高度依附于员工个人的人格权益、创作能力、个人知名度,比如账号人设就是员工本人、员工为固定出镜主体、粉丝核心关注对象为员工个人。如果员工觉得依赖自己个人ip,那就要争取分成,这样即使约定对你不利,法院也会考虑这方面因素,不一定认为你败诉。
我觉得搞出这么多复杂的事情,其实就是公司一开始没有跟员工签订好合同,合同约定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员工绑定身份属于职务行为,以及员工离职后交接义务就好。优先使用企业主体、对公手机号注册并认证自媒体账号,尽量避免使用员工个人身份完成核心账号的实名认证。
不过法院倾向看实质,那么公司平时还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比如账号实际运营投入都来自公司,比如内容创作记录、运营团队工作记录、流量投放凭证等,还有收入也是归公司,流水、直播带货结算凭证、账号密码与权限管理记录,证明公司实际掌控账号并享有全部收益。即使员工保管账号密码,也是基于职务行为,把这个内容写在合同里,或者平时书面约定好。还有员工管理账号是职务属性约定清楚,包括岗位职责文件、安排账号运营的沟通记录等,证明员工操作账号属于履行职务。
最后,将自媒体账号权限移交、实名信息变更纳入离职交接清单;尽量在员工离职前完成权限移交或实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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