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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23 篇)2026 年 6 月 23 日
📚第九讲 证人证言↘一、证人资格+二、证人出庭作证+三、证人具结+四、证人作证要求✨(P292-P317)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极为广泛的证据形式。与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相比,证人证言天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受到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偏差、立场倾向、利益关联等主观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特征。实践中,一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往往天然偏向申请方,存在作证随意性较大、虚假陈述甚至作伪证等突出问题,是各类证据中争议最多、审查难度最大的类型之一。本篇系统梳理证人资格的认定标准、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则、证人具结制度、作证行为规范、伪证法律责任以及证言采信的裁判标准,覆盖证人证言从申请到采信的全流程规则,是民事诉讼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的核心证据制度。
👤 一、证人资格的法定认定标准
证人资格即证人能力,是指主体能够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法定资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主体都应当具有证人资格,不受健康状况、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证人资格核心考量两项法定条件: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意思,二者同时具备即具备证人资格。
(一)知道案件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是证人资格的基础性条件。
1. “知道案件情况”的范围:既包括直接亲身感知案件事实,也包括间接了解案件事实,即通过他人转述知晓案件情况。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不对事实来源作严格限制,证人感知事实是直接源于事件发生过程,还是源于他人转述,均不影响证人资格的认定,事实来源仅作为判断证人证言证明力大小的考量因素。
2. 作证内容的要求: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例如证人可以陈述“我亲眼看到了事故发生的过程”,但不得陈述“我觉得司机当时肯定没注意路况”。法官也不得要求证人对陈述的事实作出法律判断或主观评价。
💡法官提示:证人证言,可以是自己听到或者看到的内容,也可以是别人听到看到后转告的内容,并不排斥“道听途说”的陈述,但证人应当向法庭说明陈述内容的具体来源。
🔹典型案例103|张某革与陕西华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情:张某革申请再审称,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祥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己方提交的证据更充分,足以证实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 裁判要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对证人身份并无限制性规定,也未当然否定当事人相关人员陈述的证明效力。陈某祥作为知晓案件情况的主体,依法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张某革的该项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第1款均明确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该条款从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两个维度对证人资格作出限制。审判实践中审查证人资格,应当同步审查证人是否具备正确感知事物的能力、准确记忆的能力,以及清晰准确的表达能力,三者缺一不可。
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证资格,法律并非一概否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明确,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并非一律不能作证,只要其作证的事项与其认知能力、智力水平相匹配,就具备合法的证人资格。
🔹典型案例104|李某与杜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情:李某上诉称,三名证人均已从健身会所离职,不了解涉案服务合同的消费情况,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 裁判要点:三名证人均能正确表达意思,且曾作为杜某的健身教练,对案件相关情况有实际了解,依法具备证人资格。三位证人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应予认定,依法可以采信。同时,虽转课确认表格为复印件,但有证人证言能够印证其真实性,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105|张某等与郭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 案情:张某等人申请再审称,四名未成年学生对事故瞬间的表述与客观结果不符,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 裁判要点:四名未成年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踢球过程中的亲历事实,能够作出客观正确的表述。其证言符合法定证人资格要求,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三)证人资格与证明力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证人系对方近亲属、朋友,或与对方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这一观点混淆了证人资格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概念。
证人资格解决的是“能不能作证”的问题,只要符合两项法定条件即具备资格;证明力解决的是“证言值不值得信、能信多少”的问题,由法官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证明力可能有所弱化,但绝不影响其证人资格,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作证权利。
🏛️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完整程序规则
证人证言的提出分为两种路径:一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畴。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证人出庭均由当事人申请启动。
(一)证人出庭的启动方式
1.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属于履行举证责任的范畴,因此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
●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逾期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不予准许。
● 申请书要求: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法院审查:法官对证人出庭申请从两方面审查:一是形式审查,核查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实质审查,判断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有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当事人申请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出庭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准许后的程序:法院准许证人出庭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载明作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典型案例106|肖某亮、许某艳与井冈山市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肖某亮、许某艳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原判决。
● 裁判要点:一审证据交换时二人表示会申请证人出庭,但庭审中并未正式提出申请;二审阶段也未申请证人出庭。其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人出庭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相关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该项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2.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符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具体包括五类情形: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涉及身份关系的;
● 涉及公益诉讼的;
●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均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得主动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二)证人作证的法定方式
1. 出庭作证为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证言的高度主观性决定了,只有让证人在公开法庭上面对法官、双方当事人口头陈述证言并接受质询,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便于法官通过证人的表达、神态、反应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提升证言的证明力,助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法官提示:证人并非只有在正式开庭审理时作证才算出庭作证。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均视为出庭作证,同样具有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107|杨某惠与陈某香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情:杨某惠申请再审称证人赵某娥与双方均为同学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且证人未正式出庭作证。
● 裁判要点:证人在法院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依法视为出庭作证,符合法定作证程序。赵某娥作为知晓案件情况的主体,其证言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 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例外
符合法定情形的,证人可以不出庭,通过其他方式作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
●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此外,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这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裁判规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典型案例108|刘某国与陈某、陈某1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刘某国申请再审称,证人龚某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书面证言不应采信,一审程序违法。
●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开庭审理,证人龚某庭前提交了无法按时到庭的情况说明,并通过视频出庭方式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该作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形,原审采信其证言并无不当。
(三)证人作证费用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产生交通、住宿、就餐等成本,还会产生误工损失。若不对证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会严重打击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1. 费用支付主体
证人作证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证人不能直接向当事人主张作证费用。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在出庭前支付。简言之,证人作证费用的法定支付主体是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证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出庭作证费用,费用未及时支付的,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 费用最终负担主体
虽然由法院支付费用,但该费用本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具体垫付规则为: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先行垫付制度能够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避免因费用问题阻碍证人出庭。
3. 费用计算标准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典型案例109|康某某与汪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 案情:多名证人在一审、二审中出庭作证,但证人均未向法院主张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作出处理。
● 裁判要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需由证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未主动主张的,法院无需主动处理该部分费用。
📜 三、证人具结制度
司法实践中存在证人随意陈述、故意作伪证等问题,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为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律设立了证人具结制度,从主观层面强化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意识。
(一)具结的制度目的与核心要求
要求证人具结,一方面通过仪式感唤起证人的良知与责任感,从内心自发摒弃虚假陈述的念头;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告知伪证的法律后果,对证人形成法律威慑,促使其放弃作伪证的想法。具结是从证人主观状态入手保障证言真实性的核心制度,与证人作证规则、询问规则共同构成证人规则体系的核心。
具结制度有三项核心要求:
1. 主体范围:具结程序适用于所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两类主体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实作证,但无法完全理解具结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因此不强制要求具结。
2. 具结时间:具结必须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完成,若作证之后再具结,无法起到事前威慑与提醒的作用,达不到制度设立的目的。
3. 具结内容:包含两部分核心内容,一是承诺如实作证,客观陈述知晓的案件事实;二是明确知晓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二)具结的法定方式
证人具结采用书面具结与口头具结并行的方式,二者必须同时完成,缺一不可:
● 证人要签署书面的保证书;
● 要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只愿意签署保证书、拒绝宣读的,视为未完成具结程序。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当庭宣读保证书的方式,能够让证人在法官与全体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下重申如实作证的义务,进一步强化其心理约束,促使证人积极履行如实作证义务。
不同作证方式的具结要求
● 证人经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
● 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裁判规则:证人如果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意味着证人拒绝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该证人不得再就相关事项作证,也不得请求支付证人作证费用,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 四、证人作证的行为规范与询问规则
(一)言辞陈述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2条明确,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1. 不得旁听审理: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案件庭审,避免庭审内容影响证人的陈述,保障证言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2. 不得宣读书面材料:司法实践中常有证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当庭宣读,这种做法违背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目的。书面证言往往经过加工润色,偏向举证一方,且法官无法通过证人的当庭表达、语速神态、肢体反应等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法官提示:庭审过程中,如果证人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法官应当当庭予以制止,并通过当庭询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然陈述。
🔹典型案例11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
● 案情:证人袁某基出庭作证前旁听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后再出庭作证,且其证言与在案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不一致。
● 裁判要点: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袁某基旁听答辩后再出庭作证,程序严重违法,且证言与在案书证存在矛盾,二审法院对其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二)连续陈述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证人作证时应当真实、完整、连续地陈述知晓的案件事实,保持陈述的连贯性。连续陈述一方面有利于证人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保障证言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便于法官通过观察证人陈述时的表情、神态、反应,综合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干扰证人作证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独询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1. 分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目的是确保证人证言不受其他证人的影响与干扰,保障每份证言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2. 对质的适用:证人对质是补充性的询问手段,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能启动,且必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下进行,原则上安排在询问证人的最后阶段。
🔹典型案例113|张某与孙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 案情:张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依职权对两名证人调查时未分别进行,程序违法。
● 裁判要点: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是法定的询问规则。二审法院对两名财务人员询问调查未分别进行,程序上存在瑕疵。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相关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虚假作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作证后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根据情节轻重,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114|吴某胜、钟某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情:吴某胜在诉讼中先后提交两份租赁期限矛盾的租赁合同,经鉴定其中一份合同系倒签,存在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证人钟某惠故意作虚假陈述,证言与书证存在明确矛盾。
● 裁判要点:吴某胜伪造证据、钟某惠故意作虚假陈述,均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决定对吴某胜罚款20000元,对钟某惠罚款10000元。
⚖️ 五、证人证言的司法认定标准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同样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展开。但鉴于证人证言的高度主观性与特殊性,司法解释专门明确了法官认定证言时的考量维度。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上述因素为法官审查判断证言提供了参考方向,但并未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通过“等”字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允许法官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借助自由心证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作出综合评价。
司法实践中,认定证人证言还需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言,证明力更强;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证言,证明力较弱,甚至不予采信。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典型案例115|唐某福与李某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情:唐某福上诉对一审采信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主张证言与事实不符。
● 裁判要点:法院结合证人的认知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一审对证人证言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举证方操作要点
1. 严格遵守申请期限: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证人出庭申请,载明证人基本信息、作证内容、关联性与必要性,避免因逾期申请被法院驳回。关键证人确有客观原因逾期的,及时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争取法院准许。
2. 提前做好证人沟通:开庭前与证人充分沟通,告知出庭流程、法庭纪律与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明确作证的核心事实要点,提醒证人当庭自然陈述,不要宣读书面材料,同时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避免证人当庭作出不实陈述。
3. 同步准备佐证证据:证人证言主观性强,单独证言证明力有限。针对证人证明的核心事实,同步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通过相互印证提升证言的采信概率。
4. 协助证人主张费用:告知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规则,协助证人在作证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费用,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证人配合作证的积极性。
质证方操作要点
1. 优先审查证人资格:首先核查证人是否具备正确表达能力,是否实际知晓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作证的,审查待证事实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要注意,仅以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证人资格无法得到支持,应转向证明力抗辩。
2. 紧盯程序违法情形:关注证人是否存在旁听庭审、未完成具结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仅提交书面证言等程序违法情形,发现后及时当庭提出异议,主张相关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 当庭质证直击要害:围绕证言中的矛盾点、与其他证据的冲突点、证人与对方的利害关系等方面展开询问,通过当庭质询暴露证言的漏洞与不实之处,降低法官对证言的内心确信。
4. 利害关系重点抗辩:明确指出证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朋友、雇佣、合作等利害关系,主张其证言证明力较弱,属于不能单独定案的瑕疵证据,要求对方提交其他证据补强。
5. 虚假证言依法追责:发现证人存在明显虚假陈述、故意作伪证的,及时向法庭提出,要求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