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给未来回忆
26-06-23 19:04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立即拆除其在 XX 小区 X 栋一楼消防通道上私自搭建的门面墙体、违建构筑物,清空占用消防通道的所有货物、经营设施,完全恢复规划消防车通道原状,保证通道全程畅通、符合消防通行标准;
判令二被告停止在住宅外墙破墙开门、占用小区公共消防区域从事经营性经营的侵权行为;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维权取证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等合理开支(如有票据可写明金额)。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 XX 小区合法业主,案涉楼栋一楼外侧区域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法定消防车消防通道,规划用途为火灾时消防车通行、居民应急疏散,地面施划消防黄色禁占标线,属于法定生命救援通道。
二被告存在两项持续违法侵权行为:
被告私自破坏住宅原有外立面承重墙,拆除外墙墙体向外扩建,占用整条消防通道搭建经营性门面房,将原本完整、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完全封堵,消防通道黄线全部被违建墙体覆盖,大型消防车无法驶入楼栋周边;
被告长期利用违建门面对外开店经营,日常在通道堆放货物、摆放经营设备,进一步挤占剩余通行空间,遮挡楼栋消防栓,一旦发生火灾,整栋楼几十户居民无法得到消防救援,存在致命消防安全重大隐患,严重危及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发现侵权后,原告多次上门与被告沟通劝阻,要求拆除违建、疏通消防通道,被告拒绝整改;原告同步向小区物业、社区居委会书面投诉,物业、社区上门调解劝导,被告仍拒不停止侵权、拒不拆除违建、持续开门营业。
后原告拨打 12345 政务热线、96119 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实名举报,城管、消防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违建及占用消防通道事实,但被告依旧拖延、拒不恢复通道。
依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小区消防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改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占用公共区域、妨害相邻权利人通行、消防安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被告违建堵消防通道、擅自改变住宅结构开店的行为,同时违反民法典物权规定与消防法律法规,持续侵害原告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物权、通行权、消防安全权,经多方协调、行政举报均无效。为维护自身及全体住户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原告身份证、房产证 / 不动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小区业主身份,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现场照片、完整视频 U 盘(刻录两份):拍摄楼栋全貌、消防黄线、违建墙体、门面经营、通道被完全封堵、货物堆放画面,证明被告侵权现状;
与被告沟通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文字版:证明原告主动劝导整改,被告拒不配合;
向物业、社区提交的书面投诉单、物业沟通记录:证明前期基层调解无效;
12345、96119 举报工单回执、政务平台处理记录截图:证明行政部门已核查隐患,但被告未整改;
小区原始规划图 / 楼栋消防通道示意图(物业调取):证明该区域法定用途为消防车通道。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手写签名):__________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本诉状副本____份(被告几人就打印几份 + 法院留存 1 份)
证据材料一套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