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满满老师
26-06-23 18:56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多档线下演出的节目单直接标注艺人户籍登记本名,宋祖儿、冯绍峰、丁禹兮等人的真实姓名公之于众,不少业内人解释背后是经纪合约纠纷带来的结果,大量走红艺人解约后无法继续使用经营多年的艺名,只能改用本名露面,这件事撕开了文娱行业艺名、商标、人格权相互冲突的普遍痛点,相关权责划分在现行民事、知识产权法律里有着清晰边界。

不少观众长期只熟悉荧幕上流传的艺名,很难把大众熟知的称呼和户籍本名对应起来,这些艺名大多是签约初期经纪公司策划、包装推广而成,企业会同步把艺名全类别注册为商标,写入经纪合同约束使用权限。一旦双方合作到期或者中途解约,公司会以持有商标为由限制艺人继续使用,艺人如果坚持沿用旧艺名开展商业活动,会被起诉商标侵权,面临下架作品、赔付损失的后果,无奈之下只能放弃积累多年的名号,对外公开使用登记在册的法定姓名参与活动。

很多普通人会觉得艺名跟着艺人本人,自然应当由艺人终身持有,却分不清人格层面的艺名权益和商业商标权是两套独立法律体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具备知名度、能稳定对应特定自然人的艺名,参照姓名权保护,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自带人身依附属性,不能转让、买断,即便公司投入资源打造名号,艺名对应的人格权益始终归属艺人本人。但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经纪机构提前提交注册并拿到证书,就取得了商业场景使用的排他权利,两份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需要结合合同条款、知名度形成过程综合评判。

签约时签署的经纪协议,是划分艺名使用权最核心的依据,不少早期经纪合同会写明合作期内艺名相关商标归公司所有,解约后艺人不得商用该名称,这类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可效力。如果合约没有写明艺名商标归属,公司在艺人走红后私自注册艺名商标,艺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损害在先姓名权为由,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以此拿回艺名的商业使用资格。

节目单强制标注本名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演出主办方只需要公示艺人法定身份用于备案、宣传,没有限制艺人私下合理使用艺名做日常社交区分,真正限制艺人的是商业演出、广告代言、影视宣发等盈利场景。如果艺人仅在私人场合、非盈利交流中使用艺名,即便商标归原公司持有,也很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和原经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不少艺人陷入失去艺名的困境,根源是签约阶段忽略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没有提前约定解约后艺名的处置方案,等到双方闹矛盾才发现商标早已被企业独占。即便艺人能够举证艺名的知名度完全依靠自身演艺能力形成,法院也很难直接判令公司无偿转让商标,多数案件会调解处理,由艺人支付一定费用赎回商标,或是双方约定分割商业使用范围,以此平衡企业前期包装投入与艺人的人格权益。

网络平台上大量对比艺名与本名的讨论,也衍生出新的风险,随意深挖、曝光未公开艺人户籍信息,泄露完整本名、证件相关线索,会侵害自然人隐私权。普通网友单纯对照节目单梳理姓名信息不属于违规,但如果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艺人户籍资料散播,当事人可主张民事赔偿,平台也有义务屏蔽泄露隐私的内容,规避进一步侵权。

这件事也给准备入行的新人提供参考,签订经纪合约时,应当单独列明艺名、商标归属条款,明确合作终止后的使用权限,避免后期陷入有知名度却无法使用自有名号的被动局面。法律一边承认艺名依附于艺人的人格属性,一边尊重商标注册带来的商业排他权益,两者不存在绝对的高低之分,唯有签约之初理清权责,才能避免走红后被迫舍弃大众熟知的艺名,只能以本名重新开拓演艺事业。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