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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3 18:14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本人作为当事人参与的一件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对于两份《律师见证书》效力轻描淡写、避而不谈。在本人举证已故母亲病历、残疾证的情况下,在我母亲连一句完整话都说不出来的情况下,违背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这一基本要求,使一桩继承事件仅我母亲颗粒无收,其他人各有所获。案件立案于 2025 年 9 月,昨天下判决书,中间审限又在做什么?
以及,这两份见证书均遗漏继承人,遗漏继承人的见证书应当是有效的吗?
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给于正面回复。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