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欣律师
26-06-23 16:36 微博认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

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门头上使用“五粮液”“茅台”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五粮液”“茅台”的特许经销商,而不是普通商品经销商,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因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http://t.cn/A6TcA1iD ​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