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关于@Zhao土豆大王 发布的律师函提出以下异议:
一、侵权事实完全不明确,我方无法履行整改义务。
函中仅笼统声称我方发布了不实言论,但未列明任一涉嫌侵权的博文原文、发布链接、发布时间,也未区分四个账号各自发布的内容。不同账号的发言相互独立,过错程度各不相同,贵方未分账号逐条列明侵权内容,我方无法甄别哪些内容需要删除。在未明确具体侵权条目前,我方无法执行删除、停止发言等要求。
二、合理质疑文书真实性和规范性
1. 文号手写涂改
右上角函件编号“47”为手写改写,正规律师函文号应当全部打印,合理质疑文书的证实效力。
2. 公章文字残缺、歪斜
右下角公章里的汉字缺笔、排版歪斜;右侧骑缝章文字不全,不符合律所公章使用规范。
3. 律师签名栏只有打印名字,无亲笔手写签名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律师函必须由承办律师亲笔签字,仅有打印姓名,缺少手写签名,这份函件在形式上不符合执业规范。
律所地址、联系电话全部空白,无法核验函件真伪。
三、函内刑事追责表述属于不当威慑
本案属于民事名誉侵权纠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仅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定。贵所在民事催告函中预先定性我方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属于超出民事维权范畴的胁迫性表述,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向平台索要实名信息超出法律权限
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无权仅凭律师函向第三方披露网民实名认证信息、IP地址、注册资料等隐私数据。贵方若要调取用户实名信息,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走司法取证流程,不能仅凭本函要求平台交出个人隐私。
五、事实部分存在大漏洞
1. 没有列明具体侵权内容
全文只笼统说“发布不实言论、诋毁内容”,没有写明:哪一条微博、发布时间、完整原文,具体哪里属于捏造事实。
2. 没有附上证据清单
只口头说“已经完成证据固定”,但律师函没有附带公证书、截图、录屏等证据附件,空口主张侵权,事实依据薄弱。
3. 预先给自己留免责条款,削弱法律效力
文末备注:“如律师函所述内容与实际证据不符,以实际证据为准”。
等于承认:函里写的侵权事实不一定属实。
综上,请@Zhao土豆大王 在3个工作日内,分账号逐条列明每一条涉嫌侵权的原文、网页链接、截图凭证,明确区分各个账号的独立发言内容。待贵方提供清晰、具体的侵权证据清单后,我方再逐条核对、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