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6-23 15:43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以案说法#【#凭转账记录起诉主张借款#——未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诉请被驳回】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商业伙伴之间的资金往来十分常见。许多人认为,只要有银行转账记录,钱确实打到对方账户,这钱就“跑不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如果对方称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货款或者还款,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2025年1月3日,广西某机械公司通过银行向广西某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机械公司主张该款项系借款,用于科技公司预交电费及日常经营,因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技公司辩称,这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案外人唐某委托机械公司支付的投资款。为证明主张,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资合作协议、四方协议,以及多个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虽有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发送转账凭证时注明“机械借款科技10万元整”的表述,但结合上下文,该表述系在唐某询问“等下是转10万元过科技公司还是多少钱”之后,由唐某方财务人员发送,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机械公司仅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科技公司就款项性质提出抗辩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案涉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举证责任转移回机械公司。机械公司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雁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企业及个人在资金往来中,务必区分借款、投资、合伙、买卖等不同法律关系。若为投资,应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约定盈亏分担及退出机制,切忌使用“借款”“出借”等模糊表述,以免日后产生定性争议。发生借贷往来时,优先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约定;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同步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广西法治日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