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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3 15:33 微博认证:中华书局聚珍文化官方微博。

#读书打卡# 唐代家庭财产析分中要排除两类资财。一是媳妇们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参与分家。就是说妇女的嫁妆、陪嫁之类是妇女个人支配之物,不归大家庭所共有。同样唐代出嫁女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类财产当亦属于妇女个人所有,不得拿来当作父祖财产充分家之用。但是,如果媳妇已经亡故,则此财产并不属于媳妇的娘家,理应归媳妇的丈夫或儿子所有。二是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唐六典》规定:“诸王、公、伯、侯、子、男,若无嫡子及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又规定:“凡食封皆传于子孙。”具体遗传办法是:“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若非承嫡房,至玄孙即不在分限,其封物总入承嫡房……”也就是说,嫡长子或者长孙拥有优先的继承父祖爵位的特权,也拥有在诸子中多获得一份封物的特权。我们知道汉武帝实行“推恩令”,旨在分割和削弱各个封国的势力。唐代的官爵和封户的承袭完全不同于汉代的情况。唐律此制乃是为了防止过度析分,使家族宗祧的承嗣及爵位的因袭一直由宗族的嫡长子承担,从而使主祭之权保证在嫡长子手里。
——张国刚《唐代家庭:生活、生计与家风》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