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问及2023年由我代理的返水案件,我方代理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生效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在人民法院核定的损失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我把本案的判决分享给助理,此类案件可以选择以合同纠纷起诉,亦可以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
另外,由于助理关心当时我方申请追加楼上业主作为共同被告被拒的事情,我向助理说明当时法官的理由,并和助理再分享了另外一个案件(如图所示),该案中受诉法院论述在返水的案件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楼上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受害业主是否自担责任的问题。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共用下水道立管属于整栋楼的公共部分,是物业管理中房屋设施、设备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的管理维护义务不应仅体现在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修缮、保养和疏通等,也应包含对业主正常合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进行宣传和劝导等。明远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案涉房屋泛水发生前履行过宣传提醒义务,也未举证证实其在发现房屋渗水问题后及时采取了其他合理措施告知陈雪茹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等积极协调劝导义务。因此,明远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楼上业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未入住的业主,可以高度合理排除其通过厨房下水道支管坠落堵塞物的可能性,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已入住、但厨房洗菜池装有强制过滤设施的业主,能够高度合理排除其通过洗菜池坠落堵塞物的可能性,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已入住、但洗菜池下方的下水器在接入厨房下水道支管前均有1个以上明显回水湾弯头的业主,从生活常识判断,如本案的堵塞物系从该系列住户中进入共用下水道立管,则在堵塞物进入厨房下水道支管之前,必定先行在洗菜池下水器的弯头处造成堵塞,故该系列业主亦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已入住、但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业主,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对于受害业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屋内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原告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当其相邻的2楼房屋出现渗水问题时,其在接到物业通知后并未立即返回,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自有房屋泛水问题,造成其房屋装修及家具受损的损失扩大,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让我感到惊讶的是本案中受诉法院居然将除物业公司以外的其余37名业主的责任一一评价,并且还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楼上业主对“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