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23 12:13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920号民事裁定的裁判要旨,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虽经生效裁判确认,但未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起诉股东、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其他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那么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要求公司的股东在各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的案由应当确定为“股东出资纠纷”、还是“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