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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去年发布了第一批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学校不是无限责任承担者。
对,一共 6 个案例,涵盖学生自行摔倒、第三人侵权、文体活动受伤、教育惩戒、家长网络侵权等多种情形。最高法在发布时特别强调了一句话,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这个表态为什么重要?因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学校、很多校长都默认了一个逻辑,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出了事,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多少都要赔一点。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心态,客观上把学校推向了无限责任的境地。
但最高法这次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的天平不是这样倾斜的。学校要想享受免责红利,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事前安全教育、事中安全管理、事后应急处置,少一条都可能被认定为失职。
我们先说第一条底线,事前安全教育,这是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职责的核心依据。
有一个典型案例特别能说明问题。六年级学生赵小某,放学时在教学楼楼梯上摔倒,牙齿受损。家长起诉学校,认为放学时没有老师在教室到校门口这段路维持秩序,学校存在监管不力。
但法院怎么判的?驳回诉讼请求。为什么?因为学校拿出了完整的证据链,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都有安全卫生教育记录,记录里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事发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和墙面张贴着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还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
这就叫有据可查。学校光说我教育过没用,你得有痕迹。安全课记录、班会记录、教室张贴的提示、班主任在家长群里的提醒截图,这些看似琐碎的日常工作,恰恰是法院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义务的关键证据。
反过来,如果学校什么都没有留存,光说一句我教育过了,对不起,法院没法采信。这不是态度问题,是证据问题。
再看第二条底线,适中的安全管理,核心一句话,该管的时候要管到位。
还是用案例说话。某小学两个一年级学生课间在走廊玩耍,一个孩子推拉另一个,导致对方摔倒,牙齿受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怎么判呢?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因为学校拿出了完整的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同时还制定了从早上 7: 30 到下午 6 点,覆盖校园各个地点、各个时间段的详细值日安排。事发后,学校也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医,组织双方家长协商。
这就是事中管理的标杆,关键岗位有人,关键时段有制度,关键场所有巡查。低年级放学,家长没来接,你让孩子自己出校门过马路,出了问题那就是管理漏洞。红线在哪里?有人、有制度、有巡查、有记录,哪怕装个监控也能证明你尽到了注意义务。
第三条底线可能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出问题的,事后的应急处置。
很多学校恰恰栽在这一环,学生受伤了,老师的第一反应必须是马上救人,而不是先打电话请示,这是一个顺序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
给你一个真实场景,学生在食堂滑倒,头部流血,老师怎么做才算合格?第一时间打120,陪同送医,同时保留地面湿滑的现场照片,调取监控录像,这叫教科书式的应急处置。
但如果老师先给领导打电话请示,领导,学生摔了怎么办?再通知家长,半小时后才打120,那对不起,本来可以免责的,可能就要担责了,因为法律会认定你在紧急救助这个环节存在过失。
最高法在赵小某那个案子里也强调了这一点,学校在赵小某受伤后,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所以法院认定学校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你看,事后处置做的好不好,直接决定了学校能不能免责。
回到我们今天聊的核心,三条底线,每一条都不是空话,事前有据可查,事中有岗有人,事后快速响应。守住这三条,学校才能真正远离无限责任的焦虑。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本质上就是给认真履职的学校撑腰。他告诉所有教育工作者,只要你把该做的做到了、做全了、做记录了,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断。
愿每一所学校都能把这些底线变成日常动作,而不是出事后的补救。校园安全从来不是哪一方的单方面责任,学校尽责、家长理性、法律公正,三者缺一不可。最高法去年发布了第一批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学校不是无限责任承担者。
对,一共 6 个案例,涵盖学生自行摔倒、第三人侵权、文体活动受伤、教育惩戒、家长网络侵权等多种情形。最高法在发布时特别强调了一句话,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这个表态为什么重要?因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学校,很多校长都默认了一个逻辑,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出了事,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多少都要赔一点。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心态,客观上把学校推向了无限责任的境地。
但最高法这次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的天平不是这样倾斜的,学校要想享受免责红利,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事前安全教育、事中安全管理、事后应急处置,少一条都可能被认定为失职。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