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律师
26-06-23 10:50 微博认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6年6月21日,短视频博主“渔猎奇哥”发布视频,曝光山东济宁金乡县万福河段出现严重水体污染。

据其现场测算,受污染河道长约9.4公里,河水黑浊并伴有刺鼻氨水味,大量鱼虾、田螺、河蚌死亡。博主溯源指向沿岸一处工业园区,当地村民反映污染已持续四五天。

6月21日,金乡县联合调查处置专班发布通报,初步认定此次污染系“食品加工污水部分外溢”所致。

目前,当地已在下游设置两处截流拦污设施,严防污水流入南水北调东线重要调蓄湖泊——微山湖。

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金乡县迅速组建多部门联合专班处置,官方初步通报定性:本次河道污染为沿线食品加工企业污水部分外溢入河导致。

食品加工行业属于高有机物排污行业,被纳入重点环评审核范畴,依法需要编制完整环评报告书。

立项审批阶段,必须逐项审核企业污水产生量、处理工艺、储存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应急防溢流方案等核心内容,环评不达标、治污方案不完善,项目绝对无法获批建设。

另外看到官方的用词是污水部分外溢进入河道所致,背后的可能性是企业有环评、有治污设备、有正规排污口,但是可能因为生产污水产量过大、储存池满溢、设备故障停运、或雨污分流混乱,导致污水被动溢出、漫流入河。

若污水连续外泄四五天,在正常生产管理流程中企业不可能不知情。若企业知情却不采取有效围堵措施,甚至存在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刻意夜间排放等行为,则构成主观上的“逃避监管”或“偷排”。

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顶格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责令停业关闭),直接责任人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若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饮用水源中断等),将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无论属于何种性质,排污企业均须依据《民法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村民及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及承担河道清淤、水质净化、底栖生物种群恢复等高昂的生态修复费用。#官方通报山东万福河遭污染##环境污染##律师说法#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