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3 08:39 微博认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粤说法# 【特价卡能随意退款吗?】预付式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健身房、美容院、培训机构等往往以“办卡更优惠”吸引消费者。然而,是不是只要消费者不想继续用了,就可以随时要求退款?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日,李某经朋友介绍,参与了某健身中心推出的“10人团购特价”活动。他通过朋友向健身中心工作人员转账969元,办理了一张学生健身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健身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也未交给李某,收据备注栏写有“特价卡一概不予退费”。此外,健身中心经营场所前台长期摆放着“所有会员办理了健身优惠卡,不转卡不停止不退卡”的告示牌。办卡后,李某已实际到店健身。

2025年9月10日,他以“健身房器械区闷热、卧推架卡扣设计不合理、往返打车成本高”为由,向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提出退卡。健身中心以特价卡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李某还表示,办卡时对方没有明确告知退卡规则,但在庭审中确认,自己健身时已经看到店内相关告示。

2025年9月15日之后,李某没有再前往健身中心消费,随后起诉至清城法院,要求健身中心按比例退还剩余费用937元。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健身中心之间形成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退款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李某所称场地不适、往返成本高等问题属于办卡前可自行考察的事项,不构成法定解除情形;健身中心已通过店内告示公示退卡规则,李某知晓后应受约束;其办卡后第12天才提出退卡,早已超出七日无理由退款期,且已实际消费,不适用无理由退款规则;若允许消费者因个人主观偏好随意解约,将有违诚信原则,破坏预付式消费的交易稳定性。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对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首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冷静期的适用边界。七日无理由退款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但该权利有严格适用条件——仅限于付款后七日内、且未实际消费的情形,防止权利滥用冲击正常经营秩序。

其次,划定了消费者单方解约的正当性标准。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经营场所变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等法定情形可以主张解约退款,但仅以个人体验不佳、外部竞争环境变化、消费偏好改变等主观理由要求退卡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无责解约范围。

最后,强化了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既要求经营者规范公示格式条款、履行告知义务,也提示消费者办卡前应充分考察服务内容、评估自身需求,避免冲动消费后随意转嫁违约成本。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优惠对应约束”的交易逻辑,既遏制了消费者随意毁约的投机行为,也倒逼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