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和麻麻
26-06-23 08:37 微博认证:母婴育儿博主

先来说“桔子”与“橘子”是异体字,读音、含义完全一致,属于法律上近似标识;双方都做住宿服务,满足近似侵权前提。

普通人合法注册不等于不侵权,商家取名前应提前检索商标能避免官司赔款。大品牌维权有法律依据,但也应兼顾小微商户善意撞名的情况,优先沟通提醒而非直接高额索赔。

当然法院也不纵容大品牌只挑小店索赔:如果品牌只起诉零散小商户、不追究生产/加盟源头,属于滥用维权,法院可驳回诉求;不知情、货源正规的小店还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减少赔偿。#橘子宾馆老板问一个字相同也侵权吗# http://t.cn/AXS5nA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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