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23 08:25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答:成立(1分)。
理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护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系采分点,1分),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系采分点,1分),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柏某为一般保证人且不存在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其对债权人周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柏某的回函理由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68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