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蟀哥
26-06-23 05:30 微博认证:本地资讯博主(佛山)

我国强迫劳动入刑的初始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将犯罪主体由“用人单位”扩展至“单位和个人”,具有重要法治意义。『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嫌强迫劳动罪案件,是什么情形?』http://t.cn/AXSq9Nz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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