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一天#早上一个网络庭审。被告人自己上线,背景还是医院,说他还在住院呢,病情严重,头晕……应该让他暂予监外执行。我说你有高血压,头晕也正常,要吃药控制啊,不能说为了让病情恶化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故意任其发展。他说没有任其发展,一直在吃药。也不知真假,反正之前诊断意见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他不服,非要对此上诉并要求给他重新鉴定。
我明确告知他不符合条件,目前的情况,根据他已经提供的病历资料,也不会给他组织重新诊断。让他安心去服刑吧,将来如果说病情真得恶化了,在监狱里也是可以申请的。
下午接待另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等。她一直在和我说,应该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涉及到最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条的理解适用问题。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的?这条有歧义吗?在审案件不应当适用吗?
最后一条是: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晚上下班就去食堂吃饭了。自从看了人民日报要早点吃晚饭的文章,现在我下班尽可能先去食堂吃饭,吃完饭再回来加班。免得跟之前一样,八九点才吃晚饭,对身体不好。
食堂碰到好几个别的庭同事,问我你们庭加班吗?我说不是我们庭加班,是我自己要加班,很多案子要到期了……不用扬鞭自奋蹄,没办法,审限逼的。现在新的审限规定,那扣审限更是严格,想扣超过60天,基本没可能,都规定累计不得超过60日。就是领导给你签过了,系统上也提交不了。厉害吧,不仅有书面文件,连系统也跟着配套更改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问就是今天下午经历过。还有以前向其他单位调查核实的扣除事由以及其他等,也在系统中找不到了。
数量,质量,效率,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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