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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精细化:民商事诉讼律师办案手册》阅读笔记(第 22 篇)2026 年 6 月 22 日
📚第二章 一审诉讼服务流程精细化↘第三十三节 参加庭审✨(P311-P324)
✨ 诉讼精细化的核心试金石:从材料准备到笔录签署,全环节把控庭审表达效果 ✨
庭审是律师向法庭表达观点最直接、最重要的场合,是整个诉讼精细化体系中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检验前期所有准备工作成色的核心环节。无论是执业初期的年轻律师,还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都需要在复杂多变的庭审中稳定发挥,将前期投入大量精力研究的诉讼策略,完整、无遗漏地在庭审程序中呈现出来。
庭审本质是一个交互表达的场景,在当前快节奏的审理环境下,如何做到发言精简同时兼顾精准与全面,是对律师庭审能力的核心考验。从开庭前的材料筹备,到庭审中的表达技巧、程序把控,再到庭审收尾的笔录核对,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 开庭前材料准备
开庭前要对照检查清单逐一核验,避免遗漏关键材料影响庭审开展,核心准备内容包括十类:
● 身份类:律师证、本人身份证,是出庭的合法身份凭证
● 程序类:开庭传票,提前确认开庭时间、地点及法院通行要求
● 文书类:起诉状或答辩状,确保内容与提交法院的版本完全一致
● 授权类: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原件,是代理权限的法定证明文件
● 证据类:证据目录及全套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按举证顺序整理齐备
● 意见类:提前撰写完成的举证意见、质证意见
● 代理类:完整代理词、代理思维导图,方便当庭查阅与庭后提交
● 检索类:法律法规汇编、案例检索汇编,用于当庭回应法律争议
● 电子类:光盘、U盘,提前将法律文书电子版拷入,当庭询问书记员是否需要收取电子版本
● 其他备用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补充说明等应急备用材料
👔 庭审着装规范
法庭是庄严的司法场所,律师出庭着装有着明确的行业规范。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着装时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并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裤与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律师袍仅限法庭审理过程中穿着,需保持洁净平整,外不得搭配其他衣物或饰品。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的民事案件并未强制要求穿律师袍,出庭前可提前与书记员核实要求。如果法院无强制要求,也应当着正装、系领带参与庭审,正装以外的衣着均属于不规范着装。着装虽不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但会直接影响法官与委托人对律师专业度的第一印象。部分明确要求穿律师袍的法院,对未按要求着装的律师可能会当庭口头警告或训诫。此外,出庭时携带规整的公文包、材料提袋与卷宗,也能向当事人与法官传递专业、严谨、负责的形象。
🗣️ 庭审语言表达的六项核心要求
庭审表达的核心目标是让法官理解并接受己方观点,而非单纯的自我展示,要做到生动得体、精准高效,需把握六个维度:
1. 控制口音与语速
优先使用普通话参与庭审,语速不宜过快,一方面要兼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另一方面要让法官完整接收语句含义。很多时候法官需要休庭后对照庭审笔录回忆庭审内容、撰写判决书,如果发言语速太快、滔滔不绝,最终没有被记录进笔录,或是法官未能消化内容,再精彩的表达也没有实际意义。
2. 平稳语气与语调
举证质证、阐述观点、法庭辩论的全过程,都要保持平心静气的表达状态。切忌为了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而言语过激,甚至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这不仅有损律师职业形象,还会引起法官反感,严重时会遭到当庭训诫。
3. 精准遣词造句
庭审发言要使用法言法语,秉持简洁生动、理性客观的表达原则,用最短的话讲最重要的事,充分展现职业风范。当前很多法官案件量大,会压缩当庭发表观点的时间,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代理词,但当面表达的直观效果是书面文书无法替代的,简洁有力的当庭表达更能打动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官的反应判断观点的接受度。发言切忌啰嗦冗长、没有重点。
4. 善用表情与肢体语言
诚恳的表情配合少量得体的肢体语言,运用得当会为庭审表现加分。律师认真回应法官提问的状态,也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度产生认可。
5. 把握发言时机与气氛
发表特别重要的观点时,要确认法官正在认真倾听,如果法官表现出不耐烦、甚至阻止继续发言,就更换时机再表达,绝不能因法官阻止发言而与其发生争执。法官的提问往往暗含深层的审理逻辑,都与案件核心争议密切相关。同时,对于没有机会表达、或是没有说清说全的观点,要主动举手示意争取发言机会,珍惜庭上的每一次表达机会。
6. 借助诉讼可视化工具
如果表达的观点逻辑复杂、事实链条长,要提前递交法律关系分析图、案件时间轴、庭审思维导图等可视化材料,辅助法官理解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让论证更清晰直观。
⚠️ 庭审四项核心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中要守住基本规则底线,避免因细节失误影响案件效果,核心注意事项有四项:
第一,全程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擅自发言扰乱庭审秩序,绝不能因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进行人身攻击,否则会受到法庭训诫、罚款等处罚,既影响庭审进程,也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曾有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发言,经警告后仍大声喧哗、对被告方出言不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最终被法官当庭训诫,事后写下悔过书。
第二,不要直接阻止委托人自行回答问题,这种行为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
第三,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时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否则会让法官对律师产生不诚信的印象。
第四,不要盲目揣测法官的审判意图,要立足于自身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不被无关因素干扰辩护思路。
⚖️ 正式庭审全流程实操要点
民商事律师必须熟练掌握诉讼程序规范,熟悉庭审完整流程,才能最大化保护客户权益。重大案件建议庭前观摩主审法官的过往庭审视频,熟悉其审理思路与庭审偏好,适配法官的审理风格,提升庭审应对的主动性。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量大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安排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等同于提前开展举证质证,必须和正式庭审同等认真对待。
(一)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事实查明环节,分为三个子阶段。
1. 诉请陈述与答辩
① 原告陈述环节
原告如果在起诉后发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需要补充修正,要在法庭调查环节主动补正陈述。
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是原告在庭审中的首次亮相,是法官第一次当庭听取案件事实,必须高度重视。即便法官庭前看过起诉状,也往往只是粗略浏览,加上法官同期承办案件量大,对未开庭的案件印象很浅,首轮陈述就是给法官建立深刻印象的关键机会。如果直接表示“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不再宣读”,就等于把首秀的机会让给了被告答辩。陈述时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调整措辞,不偏离起诉状核心内容即可,同时保持与法官的眼神交流,确保法官充分理解己方陈述。
② 被告答辩环节
被告答辩的核心目标是向法官表明己方基本观点,帮助法官快速锁定争议焦点。答辩要有针对性,针对每项诉求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针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明确指出异议部分,无异议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可,既能减轻双方举证负担,也能提高庭审效率。
切忌长篇大论、不分主次地罗列全部事实,没有对抗性的答辩不仅会被法官制止,也显得律师不够专业。要仔细聆听原告当庭陈述,根据其当庭修正的内容调整答辩思路。部分律师习惯对所有事实一概否认,试图加重原告的举证难度,这种做法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让法官对被告的诚信度产生极大怀疑,反而对己方不利,严重时甚至会被法官训诫。此外要养成提交书面答辩状的习惯,庭前没提交的,开庭时也要递交给法官。
③ 争议焦点归纳
律师要在庭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不能等法官归纳后才临时思考。如果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存在错误或遗漏,一定要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避免后续审理偏离核心争议。
2. 举证与质证
案件审理的核心无非事实与法律,事实认定的核心就是证据,也就是举证与质证环节。
① 出示证据
举证以出示原物、原件为原则,只有出示原件确有困难且法院准许,或是原件已灭失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示复制品。证人证言要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只有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是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时,才需要出庭作证,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举证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如果法庭尚未归纳争议焦点,就围绕己方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举证。出示证据时,先说明证据名称与来源,再清晰阐述证据内容与证明事项;提交的证据中要用荧光笔标注核心内容,当庭引导法官翻阅,明确告知对应的页码。如果法官临时要求按争议焦点重新组织证据,提前预判过争议焦点就能从容应对,避免打乱举证逻辑。
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出示要求:书证要当庭说明核心内容的页码与证明目的;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携带原始载体并争取当庭播放;电子数据要提供提取操作的录屏、光盘,能当庭演示的要积极争取。
② 质证环节
一方出示证据后,另一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再进一步对证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质证可以采用一证一质、一组一质,或是全部举证完毕后统一质证的方式,具体遵从法官的安排。
对于对方逾期举证的,首先可以请求法庭不予质证,最终是否质证由法庭决定;如果法庭要求质证,不能以超期为由拒绝质证。
③ 质证意见回应
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举证方有权回应辩解,复杂案件的关键证据往往会经过多轮质疑与反驳,直到事实查明。很多法官不会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回应,此时律师要主动提出对质证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回应时不要重复已经发表过的举证意见,要直面对方的质疑,作出简洁且有说服力的辩解。
3. 庭审发问
举证质证后,法官会针对存疑的事实向双方发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互相发问。
① 法官发问
法官的发问基于其对事实的认识与心证形成需要,有内在的司法审判逻辑,律师可以提前预判并做好准备。这也是庭前与当事人沟通时,要把每一个细节都核对清楚的原因,遇到不合逻辑的地方要反复确认,提前准备补正说明,避免当庭无法自圆其说。
② 当事人互相发问
当事人相互发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环节,但价值极高。案件事实最清楚的是当事人本人,对于不利事实当事人往往会隐瞒或说谎,互相发问往往能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暴露谎言的破绽,也能给法官提供查明事实的线索。律师要在庭前做好发问准备,必要时主动向法庭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指出对方证据漏洞,补强己方的主张。
曾有一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万元货款,被告抗辩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举证了向被告对接人员刘某发送的催款短信,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因双方未书面确认对接人身份,被告对短信接收方身份不予认可。法庭发问阶段,原告代理人直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问,询问其是否认识刘某、刘某是否为公司员工,对方律师试图抢答拒绝回答,被法庭制止;被告法定代表人始终沉默,法庭要求书记员记录该沉默状态。随后原告申请当庭拨打刘某电话核实,法庭准许并制止了被告代理人的通风报信行为,当庭拨通电话后刘某确认了自己的员工身份与对接人角色。最终法庭结合庭审表现与核实结果,认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原告通过发问与当庭核实,弥补了证据瑕疵,帮助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
(二)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全面阐释事实与法律依据,互相争论反驳,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体现。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法庭辩论环节被弱化,甚至法官会将法庭调查与辩论合并进行,但法庭辩论依然是庭审交锋的核心环节,对最终裁判有重要意义,通过辩论可以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找准法律适用。
法庭辩论通常分为两轮:
第一轮辩论围绕法庭归纳的全部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论述,要做到有理有据、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覆盖事实争议与法律争议两类焦点。通常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律师已经在庭前理顺并写入代理词,是庭前准备的核心成果。
第二轮辩论同样至关重要,主要针对第一轮辩论中对方提出的新观点进行辩驳,非常考验律师的当庭应变能力、记忆能力与法学功底。对方发表意见时,要迅速记录事先未预判到的新观点,归纳抗辩要点,查找对应法律依据,在第二轮辩论中有力回应。切忌重复第一轮意见,或是直接放弃第二轮、表示庭后提交代理词,这会丧失当庭向法官阐明观点的宝贵机会。辩论全部发表完毕后,要向法庭明确示意“审判长,原告/被告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三)最后陈述与庭审笔录签署
1. 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很多律师只会用“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一句话带过,浪费了最后的表达机会。
可以在最后陈述中加入最能打动法官的表述,引发法官的共情与认同,也可以从社会效益角度说明裁判结果的影响力,或是表达希望法院及时裁判的诉求,没有固定定式,可根据案件情况调整。如果当事人本人出庭,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让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简要说明自身遭受的损失与困难,增强感染力。
2. 签署庭审笔录
① 逐句核对笔录内容
庭审笔录是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官庭后分析案件、作出裁判的最核心材料,记录错误可能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甚至造成错案。因此必须逐字逐句仔细核对庭审笔录,发现记录错误要当场纠正后再签署。
曾有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证人出庭作证时表述“杨某为代某打工,代某是老板”,但庭审笔录误记为“杨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证人未仔细核对就签字确认。最终一审法院依据笔录内容认定了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证人已签字确认笔录,其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公司提交的其他佐证,驳回了公司的上诉,一份笔录的误差直接影响了案件最终结果。
② 复制留存笔录
签署完毕后,要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或复印,用于案卷归档与庭后复盘。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身就是关键证据,其中对己方有利的自认内容,可以在后续代理意见或二审程序中作为关键依据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正卷材料,包括庭审笔录,但多数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待案件终结归档后再复制。因此最好在签署笔录时就征求法官或书记员同意,当场拍照留档,方便后续及时剖析案情。
💡 核心要点速记
✅ 📋 开庭前对照十项清单核验材料,电子版本提前备好,主动询问书记员需求;
✅ 👔 按要求着装,无强制律师袍要求时也需正装出庭,细节体现专业度;
✅ 🗣️ 语速兼顾记录与理解,用法言法语、言简意赅,重要观点选对时机表达;
✅ ⚠️ 服从法庭指挥,不打断当事人发言,事实问题不模棱两可,不揣测法官意图;
✅ ⚖️ 法庭调查抓住首秀机会,答辩针对性强,举证围绕争议焦点,主动回应质证意见;
✅ ❓ 重视当事人互相发问权,通过发问揭露事实破绽、弥补证据瑕疵;
✅ 🗯️ 两轮辩论各有侧重,第二轮针对新观点辩驳,不轻易放弃当庭表达机会;
✅ 📝 最后陈述避免空话套话,庭审笔录逐句核对无误再签字,及时留存归档。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