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人日报
26-06-22 16:26 微博认证:河南工人日报社官方微博

【被无故调岗降薪,能获补偿吗】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工作20余年,却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登封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9万元,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生动范本。

  欧某于2003年1月1日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担任会计,在该岗位工作20余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1月,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未与欧某协商、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将欧某从会计岗位调整至监控岗位,负责查看监控、接听电话等工作,同时将其薪资从每月3050.71元降至2398.5元。

  欧某得知被调岗降薪后,当即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异议,却始终未得到合理答复。无奈之下,欧某于2025年2月3日从该公司离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元。仲裁委以欧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欧某不服,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某提交的某汽车租赁公司账簿、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等证据,足以证实欧某自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3日期间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调岗降薪及经济补偿金争议,法院认为,调岗降薪虽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范畴,但并非可随意行使,单方调岗降薪需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且需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未经欧某同意,擅自将其从专业会计岗位调至工作内容完全无关的监控岗位,且大幅降低薪资标准,该调岗降薪行为缺乏必要性与正当性,损害了欧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属于违法用工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欧某经济补偿金9万元。

  法官说法: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权益主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且有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凭证等证据佐证,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规避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岗定责与薪酬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其变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法调岗降薪需满足三大前提:一是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具备合理性;二是调岗前后岗位内容具有关联性,薪资待遇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三是有充分事实依据,且履行协商告知程序,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单位违法调岗降薪,劳动者可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降薪,本质上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单方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列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并明确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无论是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还是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均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记者 张潇予)http://t.cn/AXS4hG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