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祙素
26-06-22 11:16

关于废死。

德肖维茨介入的一个死刑案,泰森兄弟案(Tison v. Arizona,1987年)。

如果一个人既没有亲手杀人,也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但因协助他人犯罪而导致了命案,法律究竟应不应该判处他死刑?

泰森两兄弟Ricky Tison和Raymond Tison在十几岁的时候武装劫狱,把他们的重刑犯父亲及囚友从监狱抢出来。[老师好]

在成功劫狱后的逃亡路上撞了车。父亲和囚友残忍枪杀了对方,无辜的一家四口,包括一个婴儿和15岁的女孩。

当时还是青少年的泰森两兄弟,被亚利桑那州法院双双判处死刑。依据有二:
1. 共谋法The law of conspiracy:
一旦几个人参与了共同犯罪,其中任何一个人在推进该犯罪过程中所犯下的所有罪行,都自动等同于全体成员共同犯下的罪行。

2. 重罪谋杀重判原则The felony-murder rule:
只要你故意参与了一项重罪,比如武装劫狱、抢劫、绑架,而在过程中导致任何人死亡,哪怕这个死亡不是你造成的,甚至是个意外,你在法律上就自动被视为犯下了故意谋杀罪。

在审理此案前,最高法院曾在1982年做出过一项著名的先例判决:Enmund v. Florida:如果一个从犯没有亲手杀人,也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那么对其判处死刑是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

德肖维茨强调,两兄弟既没有亲手杀死任何人,在劫狱时也根本没有预料或希望任何人死。但控方认为都劫狱了,显然可以预见到会使用武力及后果。

闹上最高法院。确立了一条全新的死刑适用标准(貌似Sacalia大法官推动的)。 州法院仅仅用“能够预见到会使用武力”来等同于杀人意图并直接判死刑,这在宪法标准下是不够的。

新标准是:即使被告人没有亲手开枪,也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只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就不禁止对其处以死刑: 在底层的重罪犯罪中是重大参与者; 对人类生命表现出极度漠视(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human life)。

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终:虽然泰森兄弟符合新的标准,漫长拉锯后两人还是逃脱了死罪,原因是案发时他俩太年轻了,一个19岁一个20岁。(对于十几岁就敢劫狱的……孩子,还有点家学渊源…,我们这边的群众不会答应…)

#读书少# 《Taking the Stand: My Life in the Law》Alan Dershowitz 自传,徳肖维茨是美国法律大佬,辛普森案律师 #我不知道您是怎么了#

发布于 中国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