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会被刑拘,而不是"给人一口饭吃就行了吗"
这是网上最容易吵起来的点。有人说"人家起码收留了他,没饿死就不错了",但法律不看你有没有给口饭,它看的是底线有没有踩穿:
几个大概率在核查/侦办范围内的方向(基于同类案件和通报措辞推断,等官方后续披露为准):
1. 强迫劳动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残障 + 身份信息不明 + 长期栖身车厢而非正常住所,意味着这个人很可能无法自由离开,也没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保障。收留不等于可以把人当"不花钱的长工"圈养十年。
2. 严重侵害残障人员人身权益——居住条件恶劣到引发公愤,说明基本生存保障长期缺失,这不是"过得糙",是系统性忽视甚至剥削。
3. 雇佣无身份证明人员从事劳动,涉及登记管理合规层面的问题——但真正把事推到刑拘级别的,一定不是"没办暂住证"这种程度,而是前述的人身侵害/强迫性剥削性质的行为。
一句话:你可以说他当年"给了口饭",但你不能用十年时间把他困在车厢里分拣废品,还不让他恢复身份、不让他走。 这两个判断不矛盾——前半句是背景,后半句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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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